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严格控制临时占用人行道。经许可临时占用人行道的,一般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占用超过二分之一的,可以综合利用相邻路面,设置不少于一米宽的人行通道,确保行人通行安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