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通行道口和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工程险要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二)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发布通告后方可占用施工;
(三)遇下雨等特殊天气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
(四)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
(五)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