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严格保护桥梁、涵洞、边坡、挡墙及其他管线设施。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