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城市道路移交申请后,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事项或者补充提交的材料清单;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交接工作。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