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副本:

(一)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桥梁(隧道、涵洞)工程还需提交检测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