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副本:(一)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桥梁(隧道、涵洞)工程还需提交检测评估报告;(五)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