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完成交接工作或者因建设单位过错造成延期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