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城市道路移交申请后,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事项或者补充提交的材料清单;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交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