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