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