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分类划定海丝史迹的保护区域:
(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二)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