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广播电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丝史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