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