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