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