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