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