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