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鉴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