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委印、承印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