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禁止出版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