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禁止出版经营非法的和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图书、报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