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经营活动,包括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

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委印、承印活动,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