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举报检查以及劳动管理制度备案审查等方式;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