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劳动保障监察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举报检查以及劳动管理制度备案审查等方式;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