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制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并免检一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