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并免检一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