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