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