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冰雪清除运等环境卫生维护;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维护;

(六)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