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冰雪清除运等环境卫生维护;(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五)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维护;(六)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具体项目和服务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