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交接清单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发现问题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