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