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