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是湿地建设、管理、利用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