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用电检查人员不得私自保管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用电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