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用电检查人员不得私自保管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

对涉嫌窃电的工具、装置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鉴定,用电户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