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电检查人员到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电户的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保存证据。

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审查、认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