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用电检查人员到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电户的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保存证据。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审查、认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