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