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