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