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