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价格信息,约定合同造价。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约定合同造价。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造价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