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