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发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包单位支付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五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