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