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