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的;

(四)政府融资的。

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否则招标无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