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的;(四)政府融资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否则招标无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