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Article 14Repealed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的;(四)政府融资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否则招标无效。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