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尚未确定中标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已经确定中标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