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