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抛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地点,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清理投放到规定地点。

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确需建筑垃圾用于地基回填、土地复垦的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