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