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垃圾处置场,集中受纳、处置垃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