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以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