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以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